焦示管文〔2019〕27號
焦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
關于印發《示范區大氣污染防治攻堅考核獎懲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直各部門,各駐區機構,各有關單位:
現將《示范區大氣污染防治攻堅考核獎懲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對照落實。
2019年4月28日
示范區大氣污染防治攻堅考核獎懲
實施辦法
為推進我區2019年大氣污染防治攻堅工作,切實傳導壓力、鼓舞干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根據《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堅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焦政〔2018〕20號)、《焦作市2019年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工作方案》(焦環攻堅辦〔2019〕76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機關單位考核獎懲辦法
(一)考核對象
各鄉鎮(街道)、生態環境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衛生健康委員會、農業農村局、城市管理局、應急管理局、高新公安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交警大隊等
(二)考核內容及標準
考核內容分為兩大類,分別為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督查發現問題處理情況,每類50分,總分100分。
1.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該項考核總分50分,采取扣分制計分方法。市、區兩級安排的大氣污染防治攻堅工作中未按時間節點、未按相應要求完成的,每發現一起扣除相應分數,扣完為止。
(1)工業企業綜合治理:發現一起企業錯峰生產不到位的,所在鄉鎮(街道)及行業主管部門各扣1分;發現一起企業未按要求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的,所在鄉鎮(街道)及行業主管部門各扣1分;發現一起企業非道路移動車輛未按要求整改的,所在鄉鎮(街道)及行業主管部門各扣1分;發現一起企業環保設施運轉不正常的,行業主管部門扣1分。
(2)清潔取暖及燃煤散燒治理:發現一戶應完成氣代煤、電代煤而未完成的,所在鄉鎮(街道)及行業主管部門各扣0.2分;發現一起銷售未達到潔凈型煤標準的,所在鄉鎮(街道)及行業主管部門各扣1分;發現一起向“禁燃區”內銷售潔凈型煤的,所在鄉鎮(街道)及行業主管部門各扣0.5分;發現一處應取締散煤燃燒設施設備未取締到位的,所在鄉鎮(街道)及行業主管部門各扣0.5分。
(3)工地揚塵污染治理:發現一處施工工地未落實“六個百分之百”的,所在鄉鎮(街道)及行業主管部門各扣1分;發現一處施工工地未落實“三員”管理的,所在鄉鎮(街道)及行業主管部門各扣1分;發現一處施工工地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的,所在鄉鎮(街道)及行業主管部門各扣2分;
(4)道路揚塵污染治理:機械化清掃率未達到目標要求的,行業主管部門扣1分;發現一處城市主干道路面積塵超過10克/平方米的,行業主管部門扣0.5分;發現一處次干道或輔道路面積塵超過15克/平方米的,行業主管部門扣0.5分;發現一處城鄉接合部、鄉村道路路面積塵、帶泥上路的,所在鄉鎮(街道)扣0.5分;發現一次專項行動要求的控塵措施未落實到位的,行業主管部門扣0.5分。
(5)“散亂污”企業整治取締:新發現一家“散亂污”企業的,所在相關鄉鎮(街道)扣1分;上級交辦的“散亂污”企業未整改到位的,所在鄉鎮(街道)扣1分;發現一家“黑加油站”的,所在鄉鎮(街道)及行業主管部門各扣1分。
(6)黃土裸露治理:發現一處堆場及裸露黃土未覆蓋的,所在鄉鎮(街道)及行業主管部門各扣0.5分。
(7)全城清潔行動:發現未開展全城清潔行動的,責任單位扣2分;發現一處衛生死角未整改到位的,責任單位扣0.2分。
(8)其他:發現一起未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攻堅其他各項措施的,所在鄉鎮(街道)及行業主管部門各扣1分。
2.督查發現問題處理情況
該項考核總分50分,對中央、省、市、區級督導檢查發現問題處理工作考核采取記分制,根據工作情況分別扣除和增加相應分數。
(1)被中央、省、市、區級通報、曝光、交辦問題的,每個問題涉及到的鄉鎮(街道)及行業主管部門分別各扣除5分、3分、2分、1分,扣完為止。
(2)被中央、省、市、區級通報、曝光、交辦問題,但未按時整改到位的,每個問題涉及到的鄉鎮(街道)及行業主管部門分別各扣除8分、5分、3分、2分,扣完為止。
(3)受到市、區級通報批評的,每次涉及到的鄉鎮(街道)及行業主管部門分別各扣除5分、2分。
(4)受到中央、省、市、區級通報表揚的,每次涉及到的鄉鎮(街道)及行業主管部門分別各加10分、8分、5分、2分。
(三)獎懲辦法
大氣污染防治攻堅考核工作實行月度通報、季度小結、年度總結機制,由區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工作情況分別對各鄉鎮(街道)、各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記分,對每月、每季度和年終得分進行排名。
1.月度通報
區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每月得分情況進行排名。對當月排名前兩位的鄉鎮(街道)和行業主管部門分別進行通報表揚。對當月排名最后的鄉鎮(街道)進行通報批評,其主要負責同志在區黨工委管委會召開的月度攻堅推進會上作表態發言;如果當月排名最后的鄉鎮(街道)完成環境質量目標的,不再作表態發言。
對連續兩個月排名第一的鄉鎮(街道)和行業主管部門,對其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和相關人員進行通報表揚。對連續兩個月排名最后、且未完成環境質量目標的鄉鎮(街道),由區領導對其分管負責同志進行約談。如果這兩個月排名最后的鄉鎮(街道)完成月度目標的,不再對其分管負責同志進行約談。
對連續三個月排名第一的鄉鎮(街道)和行業主管部門,對其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和相關人員進行通報表揚。對連續三個月排名最后、且未完成環境質量目標的鄉鎮(街道),提請區主要領導對其黨政主要負責同志進行約談。并根據平時考核獎有關規定,對其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和相關責任人員當月考核定為“不定等次”,并在兩個月內不得確定為“好”格次。全年累計排名末位達到4次以上,取消其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分管領導和相關責任單位評先資格。
2.季度小結
將每季度各月得分進行匯總產生該季度大氣污染防治攻堅考核工作名次,對排名前兩位的鄉鎮(街道)進行通報表揚,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對排名最后、且未完成季度目標任務的鄉鎮(街道)進行通報批評。
3.年度總結
將每季度得分進行匯總產生該年度大氣污染防治攻堅考核工作名次,對排名前三位的鄉鎮(街道)和考核優秀的行業主管部門分別進行通報表揚,其中排名前三位的鄉鎮(街道)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對排名最后、且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鄉鎮(街道)和行業主管部門分別進行通報批評。
二、企業單位激勵約束辦法
(一)激勵約束對象
轄區內各企事業單位和房屋建筑、拆遷改造、市政施工、水利工程、園林綠化等各類施工工地業主單位及施工單位。
(二)激勵辦法
1.對本年度環保持續達標,未被中央、省、市、區督導發現問題的企業或施工工地,給予項目方該項目環保投入的5%作為獎勵。
2.鼓勵各類市場化主體創建大氣污染防治攻堅示范項目,鼓勵工業企業進行智能化、綠色化和技術改造,打造示范區綠色工廠、示范工廠。經相關單位組織認定后,給予項目方或企業該項目環保投資的10%-15%作為獎勵,并通過主流媒體進行宣傳,進一步提升企業(單位)誠信度及知名度。
(三)約束辦法
1.對被各級環保督察督導組發現環境問題的各類企業,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立即整改,達到處罰條件的,依法依規從嚴處罰,在問題被發現三次及以上的,在媒體上公開曝光;未達到處罰條件的,第一次下達書面(口頭)通知書要求其立即整改;第二次要求其停工停產整改,經驗收合格后再行開工;第三次及以上要求其停工停產整改外,在媒體上公開曝光。
2.對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方,被各級環保督察督導組三次及以上發現環境問題,除執行以上約束辦法依法依規進行處罰外,認定為施工方沒有履行揚塵治理合約,在項目工程結算時,不再支付施工方揚塵治理費用。
3.被行政處罰的各類企業,要在規定時間內繳納足夠罰金。對享受優惠政策拒不繳納罰金的,在兌現獎金時依法予以抵扣被罰資金;對不享受優惠政策拒不繳納罰金的,通過司法程序予以追繳,并在媒體上公開曝光,列入失信“黑名單”。
三、公眾參與獎勵辦法
設立公眾參與環保工作獎項,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環境違法行為。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姓名、單位名稱等相關信息予以保密,維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各級社會組織和個人可通過信函、電話、網絡等多種舉報形式舉報,參與我區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凡舉報人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查明屬實且不被生態環境部門知情,將按該案件行政處罰金額的1%-3%給予舉報人獎勵;凡舉報人舉報的違法事實屬實且不被生態環境部門知情,但達不到罰款條件的,可視情節給予舉報人100元-500元獎勵。對同一案件的同一舉報人只獎勵一次;多人同時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資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多人先后舉報同一案件的,獎勵最先舉報者。
舉報人提供了具體聯系信息的,區環境污染防治攻堅辦應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舉報人自被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憑有效身份證到區攻堅辦申請領取獎金。逾期不領獎者視為自動放棄。
四、其他事項
(一)大氣污染防治攻堅考核獎懲工作在區黨工委、管委會的統一領導下由區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各相關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二)本考核獎懲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由區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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