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高環罰決字〔2024〕15 號
焦作新區文昌加油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800MA40DHH422
地址:焦作新區文昌街道大高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邢建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4年5月27日,焦作市高新區生態環境服務中心委托奧譜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到焦作新區文昌加油站進行油氣回收監督性檢測。2024年6月4日,該油氣回收監督性檢測出報告,編號為:APJC【2024】HJ-05042,檢測結果顯示:1號油罐,初始壓力為500(Pa),1min之后的壓力為472(Pa),2min之后的壓力為455(Pa),3min之后的壓力為437(Pa),4min之后的壓力為423(Pa),5min之后的壓力為415(Pa),最小剩余壓力限制是451(Pa),密閉性檢測不達標。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視頻;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等證據為憑。
我單位于2024年7月23日已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焦高環罰告字〔2024〕14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2024年7月25日,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辯理由:檢測當日因卸油口與三次油氣回收裝置閥門未完全密閉,主觀上不存在違法故意,且在發現閥門未完全密閉的情況后,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整改,并委托河南奇峰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我加油站進行再次檢測,檢驗結果達標,請求從輕、減輕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鑒于該單位積極改正,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符合《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第二項:從輕、減輕處罰情形,第二條“單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規定,決定在裁量基準金額上減少20%,處2.176萬元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裁量因素:違法事實,內容:經監測不符合要求的指標參數1 個,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企業規模,內容:微型企業,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管理類別:內容:登記管理,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超過限期改正時間,內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受處罰次數,內容:兩年內未受到過同類處罰,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執法檢查,內容:配合檢查,裁量等級:1,法定處罰金額上限(M):200000,法定處罰金額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A):1,其余裁量因素個數(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級(Bi):[1,1,1,1,1],處罰金額(X):27200,代入公式:27200= 20000+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2 + ( ( 1+1+1+1+1) / ( 5 x 5) ) ] x 50% ,自定義裁量計算值:0,最終裁量金額:27200;因你單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決定在裁量基準金額上減少20%,27200x20%=5440,27200-5440=21760。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的規定,經集體研究,我單位對你單位未規范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罰款:貳萬壹仟柒佰陸拾圓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科技支行,銀行賬號:5000350500018。款項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單位索取罰款收據,并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我單位404房間備案。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單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焦作高新區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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