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高環罰決字〔2025〕5號
河南金順達機械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800MA40N53Y06
地址:焦作市高新區文昌街道云鑫化機院內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侯自勇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9月30日,高新區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到河南金順達機械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未生產,但是有明顯的生產痕跡。現場檢查發現該廠房內存放鋼管12根,電焊機3臺,焊煙凈化器3臺,噴砂機1臺,拋光機1臺,剪板機1臺,折彎機1臺,卷杠機1臺,袋式除塵器1臺。現場未能提供環評手續和排污許可證。后經調查,該公司未辦理環評及排污許可證。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等證據為憑。
我單位于2025年10月19日以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焦高環罰告字〔2025〕6號)告知你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申訴、申辯,也未提請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經認定,你加工廠總投資額為103900元,根據你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經集體研究,我單位對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并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罰款:叁仟貳佰圓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科技支行,銀行賬號:5000350500018。款項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單位索取罰款收據,并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我單位404 房間備案。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單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焦作高新區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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